- 案情简介
- 关于再审申请人迈克尔•杰弗里•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)、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乔丹公司)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系列案件(以下简称“乔丹”系列案件)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由陶凯元副院长担任审判长,由民三庭副庭长王闯,审判长夏君丽、王艳芳,以及助理审判员杜微科组成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,书记员由包硕、张博担任。 2016年4月26日“知识产权日”,最高人民法院对“乔丹”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。目前,“乔丹”系列案件已经审理终结。2016年12月8日,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本院中法庭,对“乔丹”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。 “乔丹”系列案件基本情况如下: 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,在国际分类第25类、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“乔丹”、“QIAODAN”等注册商标。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•杰弗里•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。2012年,迈克尔•杰弗里•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,违反2001年修正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(以下简称商标法)第三十一条关于“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”的规定等理由为由,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。 迈克尔•杰弗里•乔丹不服,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。迈克尔•杰弗里•乔丹不服,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。 迈克尔•杰弗里•乔丹不服,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2015年12月,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•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九十一条第(六)项规定的情形为由(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•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),裁定提审10件案件。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是“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•杰弗里•乔丹主张的姓名权,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“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”的规定。” 2016年12月8日上午9点30分,最高人民法院将对“乔丹”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。
- 审理法院
- 最高人民法院
- 审理时间
- 2016-12-08 09:30
- 案件类型
- 行政案件
- 审判长
- 陶凯元
- 审判员
- 王闯
- 审判员
- 夏君丽
- 审判员
- 王艳芳
- 审判员
- 杜微科
- 原告
- 迈克尔•杰弗里•乔丹
- 被告
-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
- 第三人
-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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