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案情简介
-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称,原告关联公司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第16260183号“奇葩说”注册商标专用权,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为第41类,授权期限自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。2016年4月9日,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通过签订《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》将商标专用权授权原告使用,原告将“奇葩说”商标用于节目制作、播出、推广等环节,并建立商标与节目的紧密联系。被告北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视频节目名称、网站栏目名称、微信公众号名称、微信公众号栏目名称中使用了“营销奇葩说”“奇葩说”字样,原告认为“营销奇葩说”“奇葩说”与原告的“奇葩说”注册商标在字、音、义上完全相同,构成相同或近似,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。原告认为,被告明知原告“奇葩说”在互联网视频栏目中具有很高知名度,不仅没有主动避让,而且故意对外推广、使用“营销奇葩说”“奇葩说”字样,有攀附原告“奇葩说”节目知名度的主观意图,由于原被告双方节目内容、名称、宗旨、受众传播渠道等相同或高度近似,易造成混淆和误认,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、公认的商业道德,违反了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五条第(二)项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故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:1.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,停止并不得使用含有“奇葩说”字样的栏目名称、节目名称、微信公众号名称;2.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;3.判令被告在“雪领新媒体”网站(http://www.ixueling.com)首页上端、微信公众号“营销奇葩说”(ID:SMVioce)连续七日刊登声明、消除影响,在《新京报》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、消除影响。
- 审理法院
-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
- 审理时间
- 2018-10-10 14:00
- 案件类型
- 民事案件
- 审判长
- 刘佳欣
- 人民陪审员
- 梁铭全、巩煜龙
- 书记员
- 吴洁
- 原告
-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
- 被告
- 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
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新浪司法官方微信和微博
-
微信公众号
-
官方微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