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案情简介
- 2016年10月25日,被告人刘燕玲携带iPhone手机等货物经福田口岸入境,未向海关申报,被海关查获,该行为被认定为走私,于2016年10月25日被皇岗海关处以没收涉案货物的行政处罚。 2017年5月6日,被告人刘燕玲携带燕盏、燕碎等货物经福田口岸入境,未向海关申报,被海关查获,该行为被认定为走私,于2017年5月6日被皇岗海关处以皇岗海关处以没收涉案货物的行政处罚。 2017年6月28日,被告人刘燕玲携带Prada拖鞋(0.5kg)1双以及Gucci鞋(0.5Kg)1双等货物从福田口岸入境,未向海关申报,被现场查获。经计核,被告人刘燕玲第三次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250元。
- 审理法院
-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
- 审理时间
- 2017-09-07 10:00
- 案件类型
- 刑事案件
- 审判长
- 姜君伟
- 审判员
- 林福星
- 审判员
- 吴南
- 承办法官
- 吴南
- 书记员
- 曾奕霖
- 公诉机关
-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
- 犯罪嫌疑人
- 刘燕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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